(2014)开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秀珍,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健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