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州民一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屈华涛诉谢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华涛,谢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1975号原告:屈华涛,男,1966年3月1日出生被告:谢洪松,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华涛诉被告谢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华涛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华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琳审 判 员  马怀利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婧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