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沈显志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显志,武汉市晓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沈显志。被执行人武汉市晓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显志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晓东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晓东家具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3)第01-0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显志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沈显志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3969.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晓东家具公司未予履行。被执行人武汉晓东家具公司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晓东家具公司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沈显志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如需再次执行,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3)第01-0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