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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敖民初字第42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揣桂菊与揣明志、张秀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揣桂菊,揣明召,张秀凤,揣明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4223号原告揣桂菊(曹桂菊),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揣明召,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齐丽丽,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凤,女,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新新惠镇。被告揣明志,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揣桂菊与被告揣明志、张秀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揣桂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揣桂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揣桂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庆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