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路某与吴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吴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象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路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吴某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梅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50元,本院退回原告1150元。代理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兼书 记员 陈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