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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法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潘月凤与孙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潘月凤,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888号申请人执行人潘月凤,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被执行人孙波,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五常市沙河子镇沙河子村。本院在执行潘月凤申请执行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当地银行金融部门无存款;在沙河子镇内有商服(607平方米)一栋,因金融借款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抵押期限至2021年;现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和实现债权的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栾兴举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鄂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