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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苏某某,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