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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46732-0,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万兴花园C区C组团。法定代表人:钟国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波,四川恒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意愿,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