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刘秀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锋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铁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秀锋,男,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金佩莉,黑龙XX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秀锋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秀锋及其辩护人金佩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秀锋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现代男科医院附近,一自驾的黑LE**号红色大众汽车内设置“伪基站”一套,并利用“伪基站”发布虚假广告。经鉴定:该“伪基站”共向移动用户发送短信33165条,即影响移动通信用户33165人,造成每人移动通信业务阻断最低时长约7秒钟。经侦查,被告人刘秀锋于2014年6月3日被侦查机关在齐齐哈尔市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刘秀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刘秀锋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刘秀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无辩解,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秀锋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秀锋只有初中文化,因���体不好,干不了重活而被人雇佣从事的利用“伪基站”发送虚假广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刘秀锋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秀锋缓刑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秀锋将自驾的黑LE**号红色大众汽车内设置“伪基站”一套,于2014年6月1日至6月3日期间,将该车停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现代男科医院附近,并利用“伪基站”发布虚假广告。经鉴定:该“伪基站”共向移动用户发送短信33165条,影响移动通信用户33165人,造成每人移动通信业务阻断最低时长约7秒钟,造成齐齐哈尔市移动通信业务阻断时长3869分钟。被告人刘秀锋于2014年6月3日被侦查机关在齐齐哈尔市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作案工具汽车一部及笔记本电脑一台、逆变电源一台、“伪基站”发射机���套的照片证实,系被告人刘秀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所用作案工具。(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秀锋的自然身份。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对“伪基站”阻断通信业务的鉴定结果通知刘秀锋。3.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塘沟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秀锋无违法犯罪记录。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刘秀锋作案使用的黑LE**号红色大众轿车、笔记本电脑、逆变电源、蓄电池、伪基站发射机、伪基站天线予以扣押。5.报案材料证实,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处在2014年6月3日14时许,其监测设备发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现代男科医院西侧楼下有“伪基站”存在,经进一步侦测确定“伪基站”存放在一辆号牌为黑LE**的大众牌轿车中,随后报案的事实。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被告人刘秀锋购买作案工具红色大众轿车��情况。(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秀锋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6月1日至6月3日期间,利用“伪基站”发送大量的虚假广告信息的情况。(四)鉴定意见1.黑龙江省无线电监测站(编号:wtjc-qqhr2014-06-04-001)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刘秀锋设置的无线电移动通信基站(伪基站)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点位于935.200MHz至959.800MHz范围之内,最大发射功率为39.788dBm。2.黑龙江省无线电监测站黑无认字(2014)第86号关于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光荣路派出所查获伪基站设备的认定书证实,送检的“伪基站”设备没有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3.黑龙江省无线电监测站伪基站影响移动通信业务认定书证实,截止到2014年6月3日,此“伪基站”共造成齐市移动通信业务阻断时长为7秒×33165=232155秒=3869分钟(约64小时)。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网络部针对伪基站进行通信业务影响鉴定验证证实,截止到2014年6月3日,此“伪基站”共造成齐齐哈尔市移动通信业务阻断时长为7秒×33165=232155秒=3869分钟(约64小时)。(五)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刘秀锋对安装伪基站的车辆照片及伪基站设备进行指认的情况。(六)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秀锋讯问、刘秀锋指认现场的事实经过。(七)其他证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秀锋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秀锋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秀锋的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第三点辩护意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已予注意。被告人刘秀锋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刘秀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秀锋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二、作案工具黑LE**号红色大众汽车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云海代理审判员 刘长虹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文涛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