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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前与被申请人谭军,陈向炜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前,谭军,陈向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保字第00181号申请人余前,女,汉族,1989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谭军,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陈向炜,女,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余前因与被申请人谭军、陈向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谭军、陈向炜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谭军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房屋。担保人陈滔已提供个人名下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陈滔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房屋;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谭军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房屋。诉前财产保全费152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查封不动产期限均为二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泽荣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