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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商终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开龙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王开龙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扬商终字第00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新城河路520号水利大厦3楼。负责人李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骏、许长明,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开龙。委托代理人董玮,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因与被上诉人王开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商初字第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委托代理人徐骏,被上诉人王开龙及委托代理人董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开龙向原审法院诉称:2012年11月2日,我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华联合保险签订了保单号为0212321020000335000462的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中华联合保险承保我自有的凯宴CAYENNE3.6L(车牌号苏A×××××,发动机号550163805953)车辆。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72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2年11月4日零时起至2013年11月3日24时止。我于2012年11月3日向中华联合保险全额支付了保险费。2013年2月19日,我驾驶苏A×××××车辆在扬州魅力金地夜总会院内倒车时与院墙发生交通事故,致苏A×××××车辆严重受损。扬州交巡警部门认定我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将车辆交由扬州华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拖回并进行维修,并同时通知中华联合保险。车辆维修期间,中华联合保险理赔部工作人员多次去维修公司进行查勘。现车辆已修复,我就维修费用和相关费用向中华联合保险理赔遭拒。请求判令中华联合保险给付保险赔偿金456168元。中华联合保险辩称:1、对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金额为72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保险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王开龙未按保险合同的要求通知我公司到现场查勘,也未共同核定维修项目和金额,且王开龙存在酒后驾驶行为,故我公司拒绝其理赔要求;2、王开龙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投保车辆的损坏部位和更换的材料,我公司有理由怀疑王开龙存在过度维修及与本次事故无关联项目的维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开龙就自有的苏A×××××号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投保商业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72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及公安部门对事故的认定与王开龙陈述一致,且中华联合保险也予认可,故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2013年2月19日3时零5分,王开龙的同车人员程斌于3时11分左右向95××5报险,3时16分,王开龙打电话到122,4时21分,王开龙接到95××5电话。中华联合保险在报险后及时到现场查勘,并拍了相应的照片,但未及时定损。2月20日左右,华盛公司(经营范围为一类汽车维修)应王开龙要求将受损车辆拖回维修。2013年3月10日,中华联合保险向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委托书,就受损车辆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市场中准价),鉴定基准日为2013年2月19日。期间,中华联合保险带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现场采样。2013年6月20日,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扬邗价证车(2013)26号关于苏A×××××小型越野客车的维修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对委托方提供的维修项目清单进行了认真核查、确认,形成的维修费用为269610元,其中钣金拆装、油漆及维修费用为29500元,更换材料费为240110元,更换的材料中发动机金额确认为154250元。2013年5月,受损车辆修复。诉讼期间,华盛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13年2月19日下午15时我司应客户王开龙要求将因事故造成后部受损且无法启动的保时捷卡宴(苏A×××××)拖回公司经行维修,20日苏A×××××所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车损理赔部腾经理来我司对该车损坏部位经行拍照取证,2013年3月1日上午我司将新采购回的碰撞传感器安装至该车,进行发动调试工作,发现车辆发动机右侧下方喷射出大量机油,公司工作人员立刻停止发动机运转,打开机盖发现发动机缸体右侧下部已严重开裂破损,发现该状况同时我们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和车辆所属承保公司,直至3月2日下午中华联合保险腾经理才来厂查勘损坏情况,并告知我司将发动机从车上拆离后通知中华联合保险来厂进行进一步查勘(由中华联合保险省公司大案组进行查勘),3月5日我司将发动机从车上拆离后通知中华联合保险腾经理,但中华联合保险以省公司大案组较忙和在南通等地出差为由,直至3月10日中华联合保险腾经理才带领省公司大案组相关人员来我司对苏A×××××车辆损坏状况经行拍照取证,同时对该车发动机损坏进行分析,是本次事故造成,同意我司对车辆进行维修。此后我司按照正常合法合规的采购和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期间中华联合保险的腾经理曾多次来厂查看该车的维修情况并拍照取证。”王开龙所举证的维修项目清单与中华联合保险举证的鉴定结论中的更换清单绝大部分维修、更换的材料一致,仅存在价格的差异,其中主要是发动机价格,王开龙主张的是286641元,中华联合保险主张的是154250元。王开龙提供的华盛公司对该发动机的进价为239200元,销货单位为杭州华展汽配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在诉讼期间申请原审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到杭州江凯汽配有限公司、凯宴(杭州)连锁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杭州江凯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华陈述,2013年3、4月份卖过三台凯宴3.6L发动机,保时捷中心的全新号为239800元,翻新号为148000元,汽车零配件行业经销商销售的全新号为12万元,翻新号为9万元(需旧件招回)。其还陈述2013年3月卖过一台凯宴3.6L发动机给华胜汽配公司,此款发动机无发动机号,由客户自行打印,其出卖的是翻新号,价格是8-9万元,华胜汽配公司发给了哪个下属网点不清楚。扬州一物价部门为该发动机价格去咨询过,周春华陈述与华胜公司做了很多业务,涉及商业秘密,涉及到华胜公司的笔录未签字。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威明亮(鉴定结论书评估者之一)陈述,其曾到杭州华东地方中心库调查,确认该发动机的价格为12万元,加上合理的进销费(含税金、管理费、利润),最终的评估价为154250元。此外,其还到南京保时捷4S店进行了了解,如旧发动机给4S店,价格为15万左右,如不给4S店价格为28万多,当时去了解受损发动机是否能够维修的,4S店答复是修复不划算,所以了解了上述价格,当时是华盛公司陪其一起去的。2013年4月29日,华盛公司出具了维修清单,包含维修项目和金额,载明的总维修费用为456168元。2014年5月23日,华盛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5张,载明苏A×××××车辆维修费、价税合计456168元。对于在最后一次庭审前才开具发票,王开龙解释为按正常程序应由维修公司开发票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所以一直未要求华盛公司开具发票。王开龙还提供了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出具的凯宴发动机理赔价格,该款发动机价格在30万元左右,载明的价格方案或价格类型为4S店价。诉讼中,中华联合保险曾向原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一直未能交纳鉴定费用。中华联合保险提供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载明: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八条载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王开龙确认受损车辆更换的材料包括发动机均在华盛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表示如承担赔偿责任,残值应归中华联合保险所有。本案争议焦点为:对王开龙主张的苏A×××××车辆维修费用456168元,中华联合保险是否应当赔付。原审法院认为:对王开龙主张的受损车辆维修费456168元中华联合保险应予赔付。理由如下:一、苏A×××××号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王开龙已按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定及时向中华联合保险报险,中华联合保险也及时到现场进行了查勘、拍照,王开龙已履行了报险义务。中华联合保险查勘后,应当及时核定维修项目及定损,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王开龙。但中华联合保险迟迟未能定损,其答辩称王开龙未按合同要求共同核定维修项目和金额,故拒绝理赔,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王开龙作为被保险人,之所以投保商业险并不计免赔,其根本目的就在于车辆受损后能够及时修复并获得理赔,不可能不配合定损。中华联合保险在庭审中陈述其曾主动与王开龙联系,但未能举证。现有证据也能够表明,中华联合保险多次派人到维修单位查勘和了解维修情况,却始终未能定损。2013年3月10日,中华联合保险单方委托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直到6月20日,鉴定部门才出具鉴定结论书,距王开龙车辆出险已时隔四个月,已远远超过合理的定损时间,此时王开龙车辆已经修复,而中华联合保险也未将这一鉴定结论告知王开龙。二、对于维修项目,鉴于双方举证的绝大部分相一致,中华联合保险在委托鉴定时已将项目清单提交给鉴定机构,且带鉴定人员现场采样,应视为对鉴定项目的认可。三、王开龙举证的华盛公司所更换发动机的进货渠道为杭州华展汽配有限公司,有杭州华展汽配有限公司出具的销货清单和增值税发票予以证实,而中华联合保险不能证明江凯汽配有限公司销售的3.6L凯宴发动机就是用于王开龙的受损车辆。通过互联网查询,出售此款发机动的也不仅是上述两家公司,故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以到杭州调查或以周春华的陈述作为案涉发动机的定价依据有失偏颇。华盛公司已向王开龙开具了价税合计456168元的维修发票,根据车辆损失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结合中华联合保险怠于定损的过错和车辆损失保险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使发生王开龙非故意或重大过错而造成的扩大损失也应当由中华联合保险承担。中华联合保险在诉讼中曾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其一直未能交纳鉴定费用,且该车早已实际修复,也无重新鉴定之必要。综上,双方当事人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王开龙车辆出险后,已履行及时报险义务,中华联合保险怠于定损产生纠纷,即使造成王开龙非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的扩大损失,责任应由中华联合保险承担。故对王开龙主张保险理赔款45616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中华联合保险辩称王开龙存在过度维修、无关联维修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中华联合保险辩称,王开龙存在酒后驾驶行为的意见,中华联合保险未提供任何证据,亦不予采纳。中华联合保险赔偿后依法取得所更换配件的所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华联合保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开龙理赔款456168元;二、中华联合保险履行上述赔付义务后,取得华盛公司出具的维修单中所更换配件的所有权,由王开龙在接收中华联合保险赔偿款的同时将上述更换配件交付中华联合保险。案件受理费8143元,由中华联合保险承担。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发生事故后,我公司为查明损失详情于2013年3月10日向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就受损车辆委托鉴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王开龙仅在报案期间与我公司联系,此后未就被保险标的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与我公司协商,致使我公司对保险标的损失项目无法重新核定,故我公司有权对无法核定部分拒赔。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在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基础上核减20万元。被上诉人王开龙辩称:中华联合保险主张我过度维修,不符合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中华联合保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华联合保险主张的王开龙对车辆存在过度维修的事实是否成立?中华联合保险为证实自己的观点,提交了在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调取的保险车辆2014年7月21日车检档案,其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备注栏记载旧缸体已核,所附发票金额为39120元。据此中华联合保险认为涉案车辆修理后仅更换了发动机缸体,未更换发动机总成。王开龙质证称: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第三行“更换发动机”栏打钩,代表已更换发动机。旧缸体号码已核,不代表仅更换缸体而未更换总成,因车辆年检系委托他人代办,故不清楚车检档案中为何只有39120元发票。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认为被上诉人王开龙的车辆存在过度维修,中华联合保险应负举证责任。王开龙在一审中已提交车辆维修清单及修理费发票,证实修理费为456168元,中华联合保险不认可修理费数额,有义务提交证据反驳王开龙的证据。中华联合保险提交的保险车辆在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年检资料中,留存有修理费发票39120元,可证实该车辆修理费中包含该39120元部分,但不足以证实王开龙修理发动机实际仅花费39120元。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保险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定损,原审判决采信王开龙提交的修理费证据,并无不当。中华联合保险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观点,其主张王开龙过度维修,缺乏依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43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少君审判员  华桂祥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席典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