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贾×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23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XX,女,1945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XX,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XX1,男,1921年11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XX2,男,1944年9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贾XX因与被申请人孙XX1、孙XX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XX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导致判决结果错误。1.诉争房屋应为被继承人与孙XX1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对诉争房屋的拆迁利益拥有合法的继承份额。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被继承人在世时从未建房的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3.被继承人未被占用的耕地早已出租,存在租金收益,原审法院却对此事实未作任何调查,只听取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就作出判决。4.孙XX2与被继承人不存在抚养关系。(二)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与客观事实相悖,申请人多次请求原审法院实地调查,原审法院却未能依法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导致错误判决。1.申请人虽已尽力履行了举证义务,但孙XX2的爱人李XX是诉争房屋所在地的村书记,并且所有与诉争遗产相关的处分均由村委会参与,导致申请人存在举证不能的客观事实。2.孙XX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了二十年,共同的银行存款仅为21.24元,而孙XX2仅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不到一个月即2008年3月就对诉争房屋进行了全面的翻建,这明显不符合事实逻辑,原审法院却对此疑点置之不理。3.诉争房屋在拆迁时产权尚未明确,孙XX1就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当天与孙XX2签署了产权变更证明,将诉争房屋的产权人变更给了孙XX2,说明孙XX1有转移遗产的嫌疑,那么孙XX1也可能会转移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但原审法院对此疑点置之不理。4.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竟然将被继承人的名字写成了申请人的名字,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说明原审法院对审判工作的不负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法官未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作出错误判决。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诉争房屋应为被继承人与孙XX1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申请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继承人与孙XX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诉争房屋进行了翻建、扩建。因此,诉争房屋的拆迁利益不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综上,贾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贾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