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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祖坚与袁学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祖坚,袁学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31号申请人:黄祖坚,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星辉村院冲庵11号,身份证号码360311198008252012。被执行人:袁学发,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小南东街84号,身份证号码3402231965111100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袁学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学发向申请人黄祖坚支付1127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91元。但被执行人袁学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袁学发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1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