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苑克朝与李东波买卖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苑克朝,李东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保字第332号申请人:苑克朝,男,1970年12月2日生。被申请人:李东波,男,1972年1月5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东波的豫J33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郭向涛的豫G2U0**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东波的豫J33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保全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苑克朝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史文军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