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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484号原告崔某甲,农村居民。被告崔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与被告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崔某乙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对被告崔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龚 春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