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2484号原告崔某甲,农村居民。被告崔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与被告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崔某乙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对被告崔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龚 春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