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执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永义与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义,范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84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义,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范建国,男,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永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43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且本案中轮候查封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