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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催字第25号申请人: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容委托代理人:孙宝华申请人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因丢失建设银行沈阳大东支行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1050005420079948、出票日期:2014年7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01月28日、票面金额:1232047.15元、出票人: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210014100080********、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本院决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成都福泽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