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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号自编*号***房。法定代表人:李荣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本军(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蔡耀腾。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后旺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