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董公寺镇。委托代理人钱钞,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继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闪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