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南漳县水利局与孙满堂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漳县水利局,孙满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水利局,组织机构代码01119174-6,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北路。法定代表人江蛟,南漳县水利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孙满堂。申请执行人南漳县水利局以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水罚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南漳县水利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漳县水利局作出的南水罚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忠义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刘守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