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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意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9191号罪犯李意,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甬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意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7)浙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9年09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刑执字第100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刑执字第376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4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意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意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