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桦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焕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吉,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钰,该公司管理主任。被告:王焕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焕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0元,余款25.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书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