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单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单某,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奎刚,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单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光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奎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单某诉称:我与李某甲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丙。现在李某乙与李娇均已独立生活。我与李某甲互相缺乏了解,结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甲经常在醉酒后殴打我,并经常在半夜将我赶出家门。我与李某甲实在无法共同生活,1998年我外出打工至今。儿女结婚的时候我都回来了,但是我与李某甲互相不讲话,事情办完后我就回去了。现在我们的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要求与李某甲离婚,家里的共同财产我自愿放弃。李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单某与李某甲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丙。现在李某乙与李某丙均已独立生活。1998年单某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在他们的儿女结婚时曾回来过。单某述称在本县刘集镇东李村有三间瓦房、三间两层楼房属于她和李某甲的共同财产,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单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失去感情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单某与李某甲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单某坚决要求与李某甲离婚,经本院劝解,仍不同意与李某甲和好。因此对于单某要求与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