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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立民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贵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立民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贵,住湖北省房县。身份证号:×××。上诉人刘庆贵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立字第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庆贵称: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庆贵诉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冀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继        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任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