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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2014)临民一初字第797号电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王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16号。代表人肖正,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与被告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