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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08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雨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蒙,费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0864号申请执行人张雨蒙,市民。被执行人费健,市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雨蒙与被执行人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阜城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费健向原告张雨蒙偿还借款2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2年9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4月1日起,于每月月底前偿还1万元直至清偿为止。二、如被告费健有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原告张雨蒙有权要求按照标的额26万元的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费健负担(原告张雨蒙已预交)。调解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城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