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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白头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良存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延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白头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解放路。被执行人陈良存,男,1952年3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白头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良存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白头山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将所占有的位于西菜地的地上附着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白头山实业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良存未能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良存所占有的地块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白头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永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