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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5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民初字第5323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2013年1月17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被告无责任心,脾气爆躁。因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夫妻感情未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13年1月17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某。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吵闹,原告离开被告住处,并于2014年9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双方没有矛盾,只因原告家人要求在青口买房屋,因无经济能力,发生纠纷。为了家庭、子女其本人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结婚证、户口簿等在案为凭,经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生育一女,尚未成年。在共同家庭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近期因经济发生矛盾。因婚姻是人生大事,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纠纷、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忠于婚姻,珍惜夫妻感情,遇事多进行沟通和理解。为人父母应对子女负责,给子女一个完整、健康的家,不能发生纠纷,便用离婚方式解决问题。故本院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