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51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鲁正明与牛玲、雷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正明,牛玲,雷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171号原告鲁正明。委托代理人张雄雄。被告牛玲。被告雷艳萍,系被告牛玲之妻。原告鲁正明与被告牛玲、雷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正明的委托代理人张雄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玲、雷艳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正明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约定利息5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均以无钱拒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鲁正明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支,用于证明被告牛玲、雷艳萍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利息5分的事实。被告牛玲、雷艳萍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8月20日,被告牛玲向原告鲁正明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到鲁正明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利息5分牛玲2014年8月20日。”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涉诉到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鲁正明与被告牛玲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鲁正明诉请被告牛玲、雷艳萍偿还本金7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鲁正明诉请二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该请求低于双方约定的利息,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牛玲、雷艳萍一次性偿还原告鲁正明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牛玲、雷艳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