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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39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涛与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3932号原告张涛,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廖超超,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聚贤大道190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0072-5。法定代表人张辉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学彬,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