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士荣与丁兆和、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保字第00406号申请人:张士荣。委托代理人:丁中堂,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兆和。被申请人: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经济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3753163-1。法定代表人:陆晓明,总经理。申请人张士荣因与被申请人丁兆和、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买卖纠纷,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兆和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利通618”轮或被申请人丁兆和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张士荣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士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士荣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丁兆和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武汉利通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利通618”轮或被申请人丁兆和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张士荣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皮伟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培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