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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执他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邑中兴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平邑中兴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他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执行官。被执行人平邑中兴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平邑镇东阳店子村。法定代表人:王开学,董事长。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知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4年9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临执指字第16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邑中兴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