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05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群与被告问男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群,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望民初字第0540号原告刘建群,现住河北省望都县。委托代理人肖文建、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问男囝,现住河北省望都县。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住所地:唐县国防西路7号。负责人张志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窦红岳、于斌,该公司职员。原告刘建群与被告问男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巧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群委托代理人王桂霞,被告问男囝委托代理人张振东,被告人保唐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窦红岳、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群诉称,2014年6月16日,被告问男囝驾驶冀F102**号轿车与原告乘坐的刘建明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原告刘建群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望都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问男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建群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望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问男囝所驾驶的冀F102**号轿车在被告人保唐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6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问男囝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冀F102**号轿车在被告人保唐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原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被告人保唐县支公司辩称,请法院核实肇事车行驶证及驾驶人的驾驶证,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内按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问男囝驾驶冀F102**号轿车沿望都县医院西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躲避行人时驶入逆行,与由西向东刘建明驾驶的冀F109**号面包车相撞,相撞后又与民房围墙相撞,造成原告刘建群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望都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问男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建明无责任,乘车人原告刘建群无责任。被告问男囝所驾驶的冀F102**号轿车在被告人保唐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额200000元,有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受伤后在望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1天,支付医疗费3031元。其诊断证明书载明:左侧第7、8肋骨骨折,双前臂皮肤擦伤,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原告住院期间由其朋友张峰护理。原告刘建群在望都县吉祥星鞋厂上班,月工资为4000元。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3031元、伙食补助费55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858元、营养费330元、交通费300元。被告问男囝给原告刘建群垫付医疗费3000元。被告人保唐县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误工费的证据不认可,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误工证明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是连号的,请法院酌定;护理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另查明,2014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2840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望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费票据、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问男囝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问男囝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肇事车在被告人保唐县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有不计免赔率,应由被告人保唐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问男囝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刘建群医疗费为30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550元,营养费本院酌定为330元,误工费为4000元/月÷30天/月×30天=4000元,护理费应为856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以上共计8961元,由被告中国人保唐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被告问男囝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原告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建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9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原告刘建群收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赔偿后返还被告问男囝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元,由被告问男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巧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牟海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