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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恩法立保字第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东华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立保字第14号之一申请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2-254号第5-6层,组织机构代码:59831370-5。法定代表人:杜慕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凯琳,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婉玲,女,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贵屯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广东华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一区B1,组织机构代码:55919794-0。法定代表人:陈裕坤。申请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华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在广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保全,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转来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华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一区B1-2d号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恩府国用(2011)第00995号)及上盖在建工程在人民币5234762元价值范围内采取查封等诉讼保全措施。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作保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东华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恩平市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一区B1-2d号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恩府国用(2011)第00995号)及上盖在建工程予以查封(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23476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申请续封,逾期不办理,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审 判 长  郑艳慈代理审判员  姚伟强人民陪审员  李女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岑淑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