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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一初字第65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白永贵与孙亚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桂,孙亚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6598号原告白永桂。委托代理人白云楠,系原告之女。被告孙亚民。原告白永桂与被告孙亚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永桂及委托代理人白云楠,被告孙亚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长期从事建筑工作。2014年5月22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友操作失误不慎从脚手架跌落摔伤腰部,经武清区中医院诊断为腰部压缩性骨折,需要长期药物治疗及卧床静养。因赔偿事宜,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751元、误工费11520元、交通费46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773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等人干活是被告找的,一起在河北屯卫生院干装修的活,被告也是别人找的,别人每人每天给被告120元,被告给原告等人也是120元,被告不从中赚钱,被告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及任学森、许彩林跟被告从事建筑工作,工资每人每天120元,由被告发放。2014年5月22日上午9时至10时许在河北屯卫生院工地,原告受被告指派,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任学森、许彩林移动脚手架挡板时,原告不慎跌落,摔伤腰部。原告伤情经武清区中医院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分别在武清区中医院、天津天穆骨科医院、武清河北屯镇杨家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用4751元。2014年5月31及2014年6月15日武清区中医院分别为原告出具证明各建休两周,2014年6月28日及2014年7月13日、2014年7月27日为原告出具证明各建休10天。因赔偿事宜,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白永桂及委托代理人白云楠,被告孙亚民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及任学森、许彩林一起跟被告从事建筑工作工资每人每天120元,由被告发放,原告在摔伤当日也是受被告指派从事工作,因此原告与被告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雇主即对原告等人的工作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又对原告等人工作负有注意义务,而被告未能做到,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同事移动脚手架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被告承担70%,原告自行承担30%为宜。原告所花医疗费4751元属合理支出,应予支持。原告误工费请求,结合原告受伤的实际情况,自2014年5月22日,计算到2014年8月5日,计76天,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每天78.24元,为5946.24元。原告就医交通费请求460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答辩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此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亚民赔偿原告白永桂医疗费3325.7元(4751元×70%),误工费4162.36元(5946.24元×70%),就医交通费322元(460元×70%),以上合计7810.0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原告白永桂担负67元,被告孙亚民担负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中华判决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