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城法执字第52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阙建章与云浮市中和石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建章,云浮市中和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525-2号申请执行人阙建章,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云浮市中和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阙建章与被执行人云浮市中和石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云城法河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只向本院提交延期还款计划申请书,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其计划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在短期内作出满意计划,否则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银行帐户和厂内财产。被执行人没有提交新的还款计划,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云浮市中和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市分行开设的帐户6600130400023×;6600140400025×;6600140400027×;6600140400027×;6610010400306×分别在53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云浮市中和石业有限公司在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牧羊分社开设的帐户800200000065621×;腰古信用社开设的帐户800200000036189×;木棉分社开设的帐户800200000045099×分别在53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三、对被执行人云浮市中和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云浮河口支行开设的帐户68086228372×;70296252777×;70036252768×分别在53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四、对被执行人云浮市中和石业有限公司内的机械在价值53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上述帐户查封期限六个月,财产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本院书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雪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