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完么才让诉被告普化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么才让,普化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完么才让,男,现年44岁,藏族,现住合作市。被告普化杰,男,现年45岁,藏族,现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完么才让诉被告普化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完么才让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么才让以证据需要补充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么才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完么才让承担213元。审判员 马国尔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