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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完么才让诉被告普化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么才让,普化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完么才让,男,现年44岁,藏族,现住合作市。被告普化杰,男,现年45岁,藏族,现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完么才让诉被告普化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完么才让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么才让以证据需要补充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么才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完么才让承担213元。审判员  马国尔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