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奇与郎家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奇,郎家田,年丽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奇。委托代理人:孙玉伟,天津法政牛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郎家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年丽颖。再审申请人李奇因与被申请人郎家田、年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741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学功审 判 员 刘德云人民陪审员 张宝和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万翔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