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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民二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崔勇、刘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晖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二终字第00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勇,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华光玻璃厂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责人:丁友源,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义。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晖,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肯德基员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诉人崔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上诉人刘晖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勇于2014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勇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蒋校荣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崔勇撤回崔勇本案上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均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松青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陆潇茹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克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