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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贾某,女,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鹿某,男,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鹿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许 芳人民陪审员  王雅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