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贾某,女,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鹿某,男,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鹿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许 芳人民陪审员 王雅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