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一初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2021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志安,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莺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