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商初字第41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吕尧明、吴晓燕与吴晓燕、赵永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尧明,吴晓燕,赵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4109号原告:吕尧明。被告:吴晓燕。被告:赵永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尧明与被告吴晓燕、赵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吕尧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海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群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