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46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厦门金锦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4646)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金锦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4646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金锦华百货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村南区农贸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姚金素,总经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金锦华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金锦华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