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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柳红与吕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红,吕万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旅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柳红。被告吕万振。原告柳红诉被告吕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万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45000元,后于2014年1月30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6个月还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吕万振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因本人做生意于2013年12月5日借柳红信用卡上的钱(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吕万振。2013.12.5”。后被告逾期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及原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为45000元。原告已履行了主要义务,被告应当在借条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万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红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512元,由被告吕万振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执行过程中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 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隋晓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