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叶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峰涛等与刘军克、段海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涛,彭瑞娜,黄喜收,郭朝琴,刘军克,段海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王峰涛,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彭瑞娜,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王峰涛之妻。原告黄喜收,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朝琴,女,1966年4月10日,汉族,系黄喜收之妻。被告刘军克,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海蕊,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峰涛、彭瑞娜、黄喜收、郭朝琴诉被告刘军克、段海蕊追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峰涛、彭瑞娜、黄喜收、郭朝琴以二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军克、段海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涛、彭瑞娜、黄喜收、郭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王峰涛、彭瑞娜、黄喜收、郭朝琴负担。审 判 长  陈兆丰审 判 员  靳英丽人民陪审员  杨恪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