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催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洛阳市健恒商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67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健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催字第67号申请人洛阳市健恒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人淄川服装城延荣鞋业经销部。申请人洛阳市健恒商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4年11月24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淄川服装城延荣鞋业经销部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洛阳市健恒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洛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