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民二终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煜与李亮山、徐瑞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亮山,韩煜,徐瑞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二终字第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山,无业。委托代理人常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煜,保定市秀兰物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莉,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瑞红,无业。上诉人李亮山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亮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皓,被上诉人韩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莉,原审被告徐瑞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时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