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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民二终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煜与李亮山、徐瑞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亮山,韩煜,徐瑞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二终字第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亮山,无业。委托代理人常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煜,保定市秀兰物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莉,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瑞红,无业。上诉人李亮山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亮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皓,被上诉人韩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莉,原审被告徐瑞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时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