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执字第2352号-2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梁钊祥,陈玉连,佛山市汇鸿福不锈钢有限公司,钟永福,陈玉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2352号-2申请执行人胡俊,男。被执行人梁钊祥,男。被执行人陈玉连,女。被执行人佛山市汇鸿福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嘉裕。被执行人钟永福,男。被执行人陈玉惠,女。关于胡俊与梁钊祥、陈玉连、佛山市汇鸿福不锈钢有限公司、钟永福、陈玉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钊祥、陈玉连应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胡俊清偿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佛山市汇鸿福不锈钢有限公司、钟永福、陈玉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05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诉讼阶段及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查封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钊祥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XX办事处XX村(梁钊祥的房屋),但由于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等。除此之外,经调查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23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民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