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执申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席蓓蓓与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申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席蓓蓓,女,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7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910元,其中欠款786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国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