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XX与顾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顾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赵XX,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顾X,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为与被告顾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已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基于双方已协商解决的基础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7.00元,减半收取1853.50元,由赵XX承担。审 判 长 冯 凯人民陪审员 张巨峰人民陪审员 张 晨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博文 百度搜索“”